第一百四十四章 犯罪现场之目击证人(4 / 17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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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“从作案手法来看,我们推测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是扭曲的,他并非因为司机的惊慌和喊叫而冲动杀人,而是怕司机识得他的容貌,怕其报警,怀着杀人后逍遥法外的心理作案,通过法医的鉴定,心脏那一刀并非是致命刀,而是他后面补上去的,可见他的心理变态。”
  心理侧写在实际的刑侦过程中,只是相当于破案的辅助手段,警队里也有心理专家帮忙绘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画像,但往往只能是到参考的程度,毕竟破案讲究的是证据。
  人证、物证、视听资料、鉴定结论、现场笔录、勘验笔录等,才是法定的证据。
  罗前在荧幕前投放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画像,画像是一个二十五岁左右的青年,留着过耳的长发,眼睛细小狭长,嘴巴有点歪,牙齿不齐。
  “这是吴教授分析后做出的画像,大家可作参考。”
  众人点了点头,也只是看看而已,毕竟心理侧写这种事,哪有像电影里的那么玄乎,十次里能大概蒙中一次就了不起了。
  破案靠的,还是更有力的证据才行。
  “我们已经调取了周边所有道路口的监控录像,以及采集了有可能捕捉到犯罪嫌疑人的私人商铺的监控录像。”
  “大家也都去现场勘察过了,监控录像并不完善,这次我们的破案难度极大,倘若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抓捕到犯罪嫌疑人,那么后面再想抓捕他,就更难了。”
  从播放出来的几个监控录像视频中,大家可以看到,出租车经过了几个路口,留下来监控录像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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